溫室氣體協議包含一個得到國際認可的核算方法,用於碳和溫室氣體排放的資訊披露報告。該方法適用于不同程度、大小及類型的組織,包括跨國組織、能源密集型基礎行業及中小企業 (SME)。它由世界可持續發展工商理事會(WBCSD)及世界資源研究所(WRI)制定,是CDP項目推薦的標準。
溫室氣體協議的核心是通過一系列針對特定行業的工作表來幫助企業計算排放量。一般而言,它要求從組織和經營上分三個範疇內來定義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排放。
範疇1 直接溫室氣體排放:碳排放來源屬於企業所有或受企業控制(諸如:企業所有的或所控制的鍋爐、熔爐、運輸工具燃燒時引起的排放)。
範疇2 電力間接溫室氣體排放:企業的耗電量中所產生的碳排放。
範疇3 其他間接溫室氣體排放:碳排放由企業活動引起,但排放源並非企業擁有或受企業控制。(例如:廢棄物的氣體排放、購買原料的提煉及生產;員工差旅)。
然而,應用這些工作表的必要程式要求機構付出更大努力以為資料計算做好準備。
報告基本內容 在按部就班地製作企業會計和報告標準時,企業提交的報告應當:
必備資訊 本檔應該包括下列資訊:
關於企業及其邊界的描述
排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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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範疇1和範疇2的排放總量,這些排放量的計算不應受到溫室氣體交易如銷售、購買、轉讓和補貼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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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開各個範疇的排放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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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種溫室氣體(CO2、CH4、N2O、HFCs、PFCs、SF6)各自的排放資料(用公噸和公噸CO2當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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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的基準年,一個排放資訊檔案用以說明制定基準年排放再計算所選的政策以及與該政策相一致的歷年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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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動基準年排放再計算的重大排放變化的適用情況(兼併/分拆、外包/內包、報告範圍或計算方法的變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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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質碳(如燃燒生物質/生物燃料)引起的CO2直接排放資料,應該在單獨的範疇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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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或測量排放所運用的方法,提供用到的計算工具的參考資料或鏈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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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來源、設施,及/或經營的特別例外事項。
可選信息 在可能的情況下,一份公開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應該包括下列額外資訊: 有關排放及績效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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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範疇3相關的、可獲得可靠資料的排放活動產生的排放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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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助於提高資訊透明度,可按業務單元/設施、國家、排放源類型(靜止燃燒、加工、揮發等)及活動類型(電力生產、輸電、銷售到最終用戶的所購電力的發電等)進一步細分排放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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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自己的,但銷售或轉讓給另一機構的電、熱或蒸汽生產引起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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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售給中間用戶的電、熱或蒸汽生產引起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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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外基準績效評估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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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未包括在京都議定書裏的溫室氣體(如:CFCs、Nox)排放,按單獨的範疇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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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比率績效指標(如:每瓦特時產生的排放、每噸原材料生產或銷售引起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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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管理/減量計畫或戰略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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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溫室氣體有關的風險和責任的合同條款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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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適用,對所披露排放資料的外部審計情況概要和檢驗檔副本未引起基準年排放再計算的排放變化的有關原因(如:工藝改變、效率改進、工廠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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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年和報告年之間所有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資料(若適用,包括詳細描述再計算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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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清冊資訊的品質問題(如:關於排放估算中的不確定性的原因和程度的資訊)及改進清冊資訊品質的相關政策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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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封存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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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冊資訊包括的設施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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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人
抵銷信息

Greenhouse Gas (GHG) Protocol 溫室氣體協議 http://www.ghgprotocol.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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