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亞洲,關於企業碳排放的監管基礎環境仍不成熟。過去的做法往往是,國家對資訊披露有很進取的目標且不希望對市場造成過多干擾。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後京都時期(post-Kyoto)地緣政治的複雜性。這也反映出有高度競爭力的亞洲企業在執行複雜的政策時所面臨的挑戰,這些政策會影響他們在全球定價的產品市場的競爭力。
在CDP5亞洲報告(除日本外)裏,每個國家都是京都議定書的非附件1國家,因此對他們並沒有強制性碳排放減量目標。然而,對於簽署國來說,他們能夠建立一個“國家主管部門” (DNA)來參加“清潔發展機制” (CDM)。那些在溫室氣體排放報告上沒有特殊行動的國家往往如此。只有臺灣不是京都議定書的簽約方,這使臺灣企業參與CDM變得複雜。
以下評論基於公開信息,是各個國家或地區與碳相關的法規。
中國 http://en.ndrc.gov.cn/newsrelease/P020070604561191006823.pdf 2007年1月中國發佈了首個與氣候變化有關的國家計畫,即應對氣候變化的國家方案(NCCP)。該方案承諾採用行政、經濟、司法手段來提高能源效率,促進再生能源發展,並呼籲地方政府支持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的工作。建立一個統計系統來編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收集和試驗監控日期、評定測量方法及進一步開發一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資料庫的需求被列入該方案“能力建設”章節中。
香港 http://www.epd.gov.hk/epd/english/environmentinhk/air/data/emission_inve.html 目前,香港還沒有任何政府行動針對私營部門建立強制的碳排放減量目標。政府在氣候變化領域所做的努力多是減少空氣污染、提高能源效率等行動的副產品。在香港,進行排放資訊披露的企業更傾向於使用行業標準或溫室氣體協定。
印度 http://cdmindia.nic.in/cdm_india.htm 2001年的印度能源保護法建立了一個合法的、制度化的監管機制來推進能源效率,但參與者是自願的而不是強制性的。作為京都議定書的一個簽約方,印度的氣候變化行動主要集中在CDM項目上。印度的碳交易市場已變得非常活躍。參與者及專案名單可以從碳交易網站(CARBONyatra.com)上找到,該網站提供CDM交易、新聞、資訊及分析,也提供與印度有關的碳足跡計算方法。
印尼 http://dna-cdm.menlh.go.id/ 印尼並沒有專門制定溫室氣體排放的法規。工廠透明度問題在有關污染控制的自願披露專案中有所涉及,該專案名為“污染控制、評價與分級專案”,由環境影響和管理署(BAPEDAL)實施。2005年,環境法規部宣佈印尼參與CDM。
韓國 http://www.gihoo.or.kr/portal/index.jsp 在韓國,氣候變化相關政策聚焦在政府與行業的合作,通常有行業協會參與在內,以共同制定標準和減量目標。最近,2006年9月,韓國政府成立國家能源委員會對2007年底正式出臺的國家排放交易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基於由國家溫室氣體登記系統搜集的碳排放資料,韓國政府也將在2008年的某個時間制定碳排放減量的國家目標。其後便是將碳排放減量目標分解到每個行業。
馬來西亞 http://cdm.eib.org.my 馬來西亞通過其國家碳排放委員會加入CDM,由國家CDM委員會運作的國家主管部門(DNA)設在國家資源和環境部。
菲律賓 http://www.klima.ph/announcement_board/philgarp/philgarp.htm 菲律賓溫室氣體會計和報告計畫(PhilGARP)是一個自願性的溫室氣體會計和報告計畫,由菲律賓環境商務部、環境與自然資源部、能源部、WRI 和WBCSD聯合發起。PhilGARP旨在對菲律賓境內的參與企業和組織開展以溫室氣體協定標準和工具為基礎的溫室氣體管理培訓,協助他們來創建企業溫室氣體清冊,也為溫室氣體管理事宜的公開披露和資訊傳播提供一個平臺。
新加坡 http://app.nea.gov.sg/ 當前,新加坡政府更願意用自願計畫而非立法來鼓勵企業採納環境友好活動。這些計畫包括煉油廠和石化廠的內部能源審計、能源效率的改進以及對環境友好建築物的授獎。
臺灣 http://www.cedi.cepd.gov.tw 臺灣溫室氣體減排法案,目前正由立法院評審。該法案旨在制定一個國家溫室氣體減量目標。一旦核准,法案就會要求相應政府機關為每個行業設立溫室氣體排放配額、研製標準和處罰措施,及建立一個排放清冊、登記及審核機制。該法草案也允許以CO2排放配額開展交易,准許企業將達成的額外排放減量記入其交易或新投資專案。臺灣並非京都議定書的一個簽約方。
泰國 http://www.ttc.most.go.th 當前版本的泰國氣候變化戰略(2005年8月)將CDM納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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